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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涿州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涿州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鸣泽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明,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可可。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居间房屋买卖合同》(附件1)出卖方与中介。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只想咨询下该房没房产证能不能卖、市场价值多少钱,原告多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房屋买卖法律规定完全不了解,更不懂如何公平合理地签订合同,对大多数合同条款都不明白含义,是受到被告的故意蒙骗,才签订了原合同,被告从买方支付的定金270000元中直接扣押了原告物业保证金20000元(附件2)和《个人住房(商业用户)借款合同》一份(附件3)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涿州市人民法院主持完成民事调解书(附件4)并予以确认,被告卢某已返还买方梁磊购房款27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合计320000元。综上,被告从事房屋买卖中介业务:应明确知晓国家房屋买卖法律规定,但是仍然在明知原告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情况下,违反国家房屋买卖法律规定。以赚取中介费为目的,撮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最终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因此申请如下:一是判令被告返还物业保证金20000元;二是判令被告返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户)借款合同》一份;三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望贵院所判如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涿州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我不同意返还,在本次买卖中是原告违约了,违约方应给我中介费。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经涿州市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原告与梁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居间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涿州市钻石广场3号楼1单元1201室楼房出卖给梁磊,成交价153万元。当日,梁磊向原告支付购房定金27万元,其中2万元由被告代扣作为物业保证金,约定双方履行合同完成交易无争议交接后,居间方将物业保证金交付甲方即原告,作为房款的一部分;(甲方/乙方)自愿支付居间方佣金金额为35000元,支付时间为产权变更登记完毕时一次性缴纳。后原告与梁磊就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梁磊起诉,本院(2017)冀0681民初4454号调解书确定双方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原告退还梁磊购房款27万元并赔5万元。该调解书双方已履行完毕。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物业保证金2万元,被告拒绝返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物业保证金收条一张、《居间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民事调解书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原告卢某与被告涿州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舒心房产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出示的《居间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2万元为代扣甲方(原告)物业保证金,系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原告和买房人梁磊完成交易,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已将购房款退还给梁磊,房屋买卖一事再无争议,被告即应退还给原告扣押的2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2万元系中介费,但在合同中约定居间方佣金为35000元,因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成且中介费由出卖方承担亦不符合交易规则,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涿州市舒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物业保证金2万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邢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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