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祥,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斯,职务不详。
原告卢祥诉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卢祥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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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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