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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凤,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农民。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凤、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5年,原告分得石门桥镇崔家庄村西大坑土地1.1亩,四至为:北邻崔振雨地、南邻卢三威地、东至崔铁树地、西至庄稼道。2009年10月20日,原告将该1.1亩土地转包给被告,并签订协议书,约定使用期限为2009年至2015年,租金共计4500元。协议到期后,被告拒绝返还该土地。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1.1亩,并给付逾期承包费1024元(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承包费每月按128元计算,以后承包费顺延至返还土地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某返还原告卢某某位于任丘市石门桥镇崔家庄村西大坑的土地1.1亩(四至为:北邻崔振雨地、南邻卢三威地、东至崔铁树地、西至庄稼道);
被告卢某某给付原告卢某某逾期承包费1024元(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承包费每月按128元计算,以后承包费顺延至返还土地止)。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亚宾

书记员:刘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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