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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转娥、某李四妮等与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转娥。
原告李四妮。
原告李宏。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苏北路东段。机构代码69059093-2。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昃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机构代码:87396033-4。
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士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58号佳泰大厦612室。机构代码:67851861-2。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亮。

原告卢转娥、某李四妮、某李宏诉被告李士磊、某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转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辉,被告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昃声、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某被告李士磊、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转娥诉称,2013年6月1日19时40分许,赵宏君驾驶豫J×××××(豫J×××××挂)货车,(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主一挂两份交强险、某主车50万、某挂车5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沿第一行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311公里+400米处时,与因前方堵车在第一行车道停车的李勇士驾驶的冀A×××××(冀A×××××挂)货车(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主一挂两份交强险、某主车50万、某挂车5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追尾相撞,使冀A×××××(冀A×××××挂)货车与前方停车的李满福驾驶的晋C×××××桑塔纳小客车发生刮擦相撞,并将晋C×××××小客车刮擦至右边与毛震龙驾驶的晋K×××××(晋K×××××挂)货车左后部相撞,随后豫J×××××(豫J×××××挂)货车右前角与晋C×××××小客车发生撞击,同时冀A×××××(冀A×××××挂)货车撞击前方张朋驾驶的鲁P×××××(鲁P×××××挂)货车尾部刮擦晋K×××××(晋K×××××挂)货车车头,鲁P×××××(鲁P×××××挂)货车与王明文驾驶的辽C×××××(辽C×××××挂)货车尾部相撞,刮擦狄燕明驾驶的晋C×××××(晋C×××××挂)货车,造成晋C×××××驾驶人李满福死亡,晋C×××××乘车人单燕平,冀A×××××(冀A×××××挂)驾驶人李勇士和豫J×××××(豫J×××××挂)驾驶人赵宏君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勘查认定赵宏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勇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满福、某毛震龙、某张朋、某王明文、某狄燕明、某单燕平无责任,事故给三原告造成了各项损失共计635914元,要求各被告给予赔偿,特此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辩称,一、某本次事故造成七车相撞,原告仅起诉了有责机动车方(鲁J×××××、某豫J×××××及次要责任冀A×××××、某冀A×××××)。没有起诉无责方交强险(鲁P×××××拖带鲁P×××××、某晋K×××××拖带晋K×××××、某晋C×××××拖带晋C×××××、某辽C×××××、某辽6886H),所以,对这三车的无责交强险应承担的总份额88000元,应在计算确定损失后先行扣除无责限额部分,而不能转嫁给答辩人。二、某除本案被答辩人外,还有单燕平、某张朋、某王强另案起诉答辩人,故请求人民法院公平按比例分配交强险限额。另外尚有本事故其他伤者未主张权利,应预留部分份额。三、某被答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应受理。因本事故肇事人赵宏君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某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四、某被答辩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五、某就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据此,如果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商业三者险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六、某诉讼费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辩称:核实驾驶证、某从业资格证、某体检回执、某行驶证、某营运许可证等证件无误后同意依法赔偿。交强险与其他有责、某无责车辆分担,商业险按次责30%承担。本案是七车相撞的事故,我公司已申请追加无责保险公司,其应当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李士磊辩称:我的车是被保险车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的豫J×××××、某豫J×××××挂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某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19时40分,黑龙江省克山县河北乡新安村5组驾驶人赵宏君驾驶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豫J×××××、某豫J×××××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主、某挂车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共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50000元),沿第一行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311KM+400M处时,与因前方堵车在第一行车道停车的河北省藁城市岗上镇故城村驾驶人李勇士驾驶的冀A×××××、某冀A×××××挂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是李士磊购买的车辆,挂靠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该车的主、某挂车均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共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50000元)追尾相撞,致使冀A×××××、某冀A×××××挂货车与前方停车的李满福驾驶阳泉市郊区德邦涂料装饰厂的晋C×××××桑塔纳小型客车发生刮擦相撞,并将晋C×××××小客车刮擦至右边与山西省晋中省榆次区金恒宿舍5号楼302户驾驶人毛震龙驾驶的晋K×××××、某晋K×××××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是王强购买的车辆,挂靠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左后部相撞,随后豫J×××××、某豫J×××××货车右前角与晋C×××××小客车发生撞击,同时冀A×××××、某冀A×××××挂货车撞击前方山东省茌平县杜郎口镇翟庄村277号驾驶人张朋驾驶的鲁P×××××、某鲁P×××××挂湖南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是张朋购买的车辆,挂靠茌平县万和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尾部,刮擦晋K×××××、某晋K×××××挂货车车头,鲁P×××××、某鲁P×××××挂货车与辽宁省海城市英落镇驾驶人王明文驾驶海城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的辽C×××××、某辽C×××××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刮擦山西省平定县臣城镇西小麻村驾驶人狄燕明驾驶平定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晋C×××××、某晋C×××××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晋C×××××车驾驶人李满福死亡,晋C×××××车乘车人单燕平、某冀A×××××车驾驶人李勇士、某豫J×××××车驾驶人赵宏君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了冀公(高)交认字(2013)第13980292013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宏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勇士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对此认定书,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原告主张如下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据:
1、某死亡赔偿金410860元(提供户口本载明李满福系城镇非农业户口,计算依据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
2、某丧葬费19771元(上一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的六个月)。
3、某被抚养人生活费56344.5元(提供平定县柏井镇柏井三村村民委员会和平定县公安局柏井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载明李满福母亲李四妮身份证号××,李满福系独子的证明,其母李四妮被抚养十年,按农村标准计算;提供户口本载明李满福夫妇有独生子李宏,李宏被抚养三年,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5、某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0元(提供部分交通费发票)。
以上费用合计546975.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质证意见,对户口本真实性没有异议。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办理丧葬事宜已经包含在丧葬费里,不应重复主张,原告提供的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李四妮有一个儿子不符合常理,也可能有女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户口本真实性无异议,李宏和李满福的编号不一致,应该核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是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信,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需要核实。交通费票据无关联性,不认可。死亡赔偿金、某丧葬费无异议。被抚养人生活费,李四妮按农村标准,李宏按城镇居民标准,不能超过一个系数。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刑诉法不应当支持。其他意见同人保公司。
被告李士磊质证意见: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驾驶证、某行驶证、某车辆挂靠合同书、某证明、某保险单、某户口本、某结婚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的第13980292013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赵宏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勇士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赵宏君是在履行职务时致他人受损的,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即被告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某死亡赔偿金,原告系城镇非农业户口,有固定收入,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故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410860元,本院予以支持;2、某丧葬费为19771元;3、某被抚养人生活费,李满福生前抚养人有母亲李四妮、某儿子李宏,李满福母亲的户口在农村,按照2013年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4计算,其子李宏一直跟随李满福和卢转娥夫妇生活在城镇,故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2531进行计算。(李四妮,1943年4月7日生,事发时70周岁,计算10年,只有李满福一子,扶养费为5364元×10年=53640元;(李宏,1998年10月5日生,事发时15周岁,计算3年,扶养费12531×3年÷2=18796.5元,两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总计算为72436.5元。4、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交通事故致李满福英年早逝,给诸原告带来历久难弥的隐痛,诸原告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上应予得到抚慰,考虑刘祥友负事故主责,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5、某原告为办理丧葬事宜、某处理事故,往返于多个地区、某多个部门,势必产生交通费,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该费用为60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10860元、某丧葬费19771元、某被抚养人生活费72436.5元、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某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6000元,共计549067.5元。
豫J×××××、某豫J×××××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主、某挂车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共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50000元。冀A×××××、某冀A×××××挂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主、某挂车均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共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可在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内按责任比例赔付。故原告的总损失549067.5元,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共440000元内各赔付给卢转娥、某李四妮、某李宏177906.73元(同一事故另案中,两保险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经各赔付单燕平42093.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原告的剩余损失193254.04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93254.04×70%=135277.8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93254.04×30%=57976.2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享有向本次事故中相关无责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某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赔付给原告卢转娥、李四妮、李宏313184.56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卢转娥、李四妮、李宏235882.94元。
三、驳回原告卢转娥、李四妮、李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9元,法院专递费400元,共计10559元,由被告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被告李士磊负担3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一并将上诉费和法院专递费(法院专递费按涉案当事人人数75元/人交纳)交纳到本院指定的帐户(账户名称:井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威州镇支行;账号:91×××91;注明一审案号),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和法院专递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按上述账号和方式执行。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仇春燕
陪审员 窦兴国

书记员: 杜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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