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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金文与蒋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金文,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览,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建荣,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金文与被告蒋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卢金文在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金文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元,由原告卢金文负担。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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