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飞,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美子,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叶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于磊。
原告卢飞与被告上海昊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卢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飞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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