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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骏杰与沈芝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骏杰,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华,上海汉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芝瑛,女,199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蕾,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骏杰与被告沈芝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骏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华,被告沈芝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骏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赠与款项63,859.2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被告相识,相识不久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有结婚意向。交往期间,被告以旅游、还花呗、购买衣物等各种理由先后要求原告为其花费金额63,859.20元。2019年2月被告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原告向其索要双方交往期间以结婚为目的所赠与的钱款,被告虽然认可该金额并同意偿还,但至今分文未给原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现被告生活困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沈芝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被告曾经是恋人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被告购买衣服、首饰、包包等是恋人间的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即便返还也是返还物品。原告送物品不是以结婚为目的,2018年9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到2019年2月双方分手都没有谈到结婚。原告说被告同意返还,只是截取部分聊天记录,原告后来表示这些东西就是赠与被告的。原告主张6万多元,结合双方交往时间和平均消费水平属于合理范围。被告在恋爱期间也有花费,不主张原告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8月底确立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存在同居情况,2019年2月7日两人结束恋人关系。
  在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赠送了如下物品:苹果手机一部(价值10,999元)、GUCCI女款拖鞋一双(价值7,700元)、老凤祥石榴石手链一根(价值580元)、老凤祥千足金挂坠三只(价值585.30元、609.80元、1,203.10元)、GUCCI运动鞋一双(价值6,000元)、潘多拉首饰2件(价值698元、498元)、施华洛世奇项链一根(价值1,161元)、圣罗兰包一只(价值15,900元)、UGG鞋一双(价值1,121元)。
  在恋爱期间,原告于2018年9月8日向被告微信转账500元、9月24日微信转账1,500元、10月1日微信转账270元、10月15日微信转账1,300元、11月1日微信转账6,400元、11月4日微信转账530元、11月9日微信转账1,500元、12月8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1月3日微信转账2,000元、2月4日微信转账1,0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署了《承诺书》一份,内容为:“自2018年8月15日至今2018年12月24日,本人卢骏杰给女友沈芝瑛购买的任何东西都属于礼物是赠与,一旦分手一律不予退还。自今日2018年12月24日04:45分开始给沈芝瑛购买的任何东西也都属于礼物是赠与,一旦分手也一律不予归还。沈芝瑛卢骏杰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购物发票、微信记录等证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记录、承诺书照片、消费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需要归还原告赠与的财物?原告称其赠与被告财物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的条件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分手,故被告理应返还财物。对原告的赠与是否系附条件的赠与,本院分析如下:1、从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到分手仅有半年时间,且均双方未正式上门拜见对方的父母,因此赠送财物的时间处于双方恋爱阶段,尚未谈婚论嫁。2、从原告赠送给被告财物的种类看,主要以女性生活用品居多,这符合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博得女性爱慕而赠送礼物的习惯。如果说赠与这些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显然无法使人信服。3、从原、被告签订的《承诺书》内容看,原告自己也确认赠与被告的物品都是礼物,分手也不予退还。综上,原告的赠与并非附条件的赠与,而是其在与被告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现其要求被告予以退还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卢骏杰要求被告沈芝瑛立即返还赠与款项63,859.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3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78元,由原告卢骏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肖泉

书记员:顾丽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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