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1,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灵,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海,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母某1(曾用名:卢某2、卢某3),女,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某2(系母某1之母),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宁区遵义路412弄路XXX号XXX室,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卢1与被告母某1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灵,被告母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卢1于1992年6月与被告母亲母某2登记结婚,于1996年3月1日生育被告,当时取名为卢某2。后原告因与被告母亲感情不和,双方于1998年经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根据该判决,被告随母亲母某2共同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90,000元,离婚后被告改名为母某1。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做了亲子鉴定,获悉原、被告并无血缘关系,故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母某1辩称,其对原告陈述事实无异议,并对原、被告间所做的亲子鉴定结果无异议。同意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卢1于1992年6月与被告母亲母某2登记结婚,于1996年3月1日生育被告,当时取名为卢某2。后原告因与被告母亲感情不和,故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因被告母亲母某2在结婚登记时未满20周岁,故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双方于1998年经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根据该判决,被告随母亲母某2共同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90,000元,离婚后被告改名为母某1。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卢1是母某1的生物学父亲。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998)徐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原告卢1与被告母某1通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两人之间不具有亲生父女关系,现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被告也予以认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卢1与被告母某1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卢1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叶芳
书记员:赵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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