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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丽、徐军等与唐国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卫丽,女,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徐军,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徐心妍,女,200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卫丽,女,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航南公路5188弄锦梓家园11号,系母女关系。
  法定代理人:徐军,男,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航南公路5188弄锦梓家园11号,系父女关系。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喜,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国裕,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卫丽、徐军、徐心妍诉被告唐国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唐国裕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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