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丽,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耀一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丽诉被告上海光耀一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由原告卫丽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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