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云,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合兴村1组。
被告:上海金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朱漕路7。
法定代表人:马幼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瑾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1330室。
法定代表人:黄素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卫云诉被告上海金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瑾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卫云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蒋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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