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卫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卫伟,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萍(系张伟母亲),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贤斌,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卫伟因与被申请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4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卫伟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将8万元和6万元的两笔还款系针对案外借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卫伟是错误的,且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张伟在原审庭审中及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认的事实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伟提交意见称,1.涉案借款实际是高利贷。2.涉案的小金额借条汇总成大金额借条,而小金额借条又不销毁,张伟实际只欠卫伟11万元。3.卫伟二审中自认张伟曾经还过8万元和6万元的两笔款项,应由卫伟举证证明该两笔款项还的是双方之前的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卫伟提交了张伟出具的多张借条,但并未提交任何转账凭证,且双方均确认本案存在小金额借条汇总成大金额借条,同时小金额借条又不销毁的情况。综合本案证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借款经过以及卫伟自认张伟曾还款14万元等情况,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17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卫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卫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