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关海,男,193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长新,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
原告卫关海与被告钱长新、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卫关海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关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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