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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宝良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新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卫宝良,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新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卫宝良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新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92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新市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卫宝良于2019年11月12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光辉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宝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86元,减半收取计18,343元,由原告卫宝良负担。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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