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常青,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军芳,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江建红,女,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卫常青诉被告吴军芳、江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常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卫常青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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