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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建平与施春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卫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唯,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春桃。
  原告卫建平与被告施春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施春桃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需以公告形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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