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卫某来与被告卫某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某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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