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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恒来与卫怡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卫恒来,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怡来,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卫恒来与被告卫怡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恒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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