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卫恒来,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怡来,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卫恒来与被告卫怡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恒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