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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与杨某某、瞿某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瞿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顾梅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再审申请人卫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瞿某平、顾梅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卫某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录音证据证明其和杨某某构成临时雇佣关系,杨某某应对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杨某某提交意见称,卫某某逾期提供的录音证据不应认定为新证据,该录音内容虽然系杨某某与卫某某家属之间的对话,但杨某某是让卫某某在婚宴结束后过来打扫卫生,工作范围也不包括下圆子。卫某某主要工作是从事一条龙服务,到杨某某处打扫卫生其实是做兼职,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其受伤与一条龙的工作性质相符。杨某某仅是出租婚宴丧事等场所,收取的是场地租赁费,婚宴等结束后才需要打扫卫生。即使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卫某某是在帮忙下圆子过程中受伤,与打扫工作本身无关,故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卫某某的再审申请。
  瞿某平、顾梅芳提交意见称,卫某某与杨某某存在雇佣关系,卫某某系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故卫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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