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某某,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被告:陈某某,男,200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李某2,女,2008年7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李某1、陈某某、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卫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陈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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