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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与金某1、金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卫某某,女,199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芬,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华乔,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1,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金某2,男,201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金某1,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系被告金某2母亲。
  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金某1、被告金某2、被告孙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卫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冰如

书记员:杜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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