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卫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万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范俊贵,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男。
再审申请人卫立某与被申请人上海万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卫立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卫立某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卫立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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