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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立某与上海万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卫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万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范俊贵,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男。
  再审申请人卫立某与被申请人上海万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卫立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卫立某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卫立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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