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卫芸飞,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茅美芬,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卫芸飞诉被告茅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卫芸飞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茅美芬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卫芸飞及担保人刘阳将其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对于财产保全事宜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卫芸飞提出的财产保全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茅美芬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申请人卫芸飞及担保人刘阳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方硕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