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金根,男,195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顺官,男,195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金根与被告瞿顺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卫金根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金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卫金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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