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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金根与瞿顺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卫金根,男,195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顺官,男,195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金根与被告瞿顺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卫金根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金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卫金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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