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青,女,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王嘉琪,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顺,男,1958年12月7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华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青、王嘉琪与被告上海华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卫青、王嘉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卫青、王嘉琪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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