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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青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雨桦,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盐灶上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婷,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卫青,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雨桦与被申请人卫青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沪0105民初149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卫青名下价值2,43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沪0105民初14948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如约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雨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卫青名下2,4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宇琦

书记员:曾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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