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利平,男,195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钧晴,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晓明,男,198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同意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定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已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承担,定于2024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曹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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