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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某某与刘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鸣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印某某诉被告刘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印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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