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鸣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印某某诉被告刘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印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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