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建生,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峻涛,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勇,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沈再法,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印建生与被告涂勇、沈再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印建生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印建生负担。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邱连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