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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强与徐惠祥、陈凤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印强,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雪雁,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惠祥,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凤娟,女,1958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艳,女,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印强与徐惠祥、陈凤娟、徐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原告印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出具了(2017)沪0114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系争房屋。印强随即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案号:(2018)沪0114民初435号】。该案经审理后作出(2018)沪0114民初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陈凤娟、徐艳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沪02民终8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不予刑事立案,印强又于2019年1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为保障案件依法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徐惠祥、陈凤娟、徐艳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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