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海清,女,汉族,1950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缘商贸合作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天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委托代理人陈继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海清诉被告上海同缘商贸合作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印海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原告印海清已预缴),由原告印海清负担人民币3,275元,本院退还原告印海清人民币3,275元。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周 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