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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琪与上海恺熠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印琪,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忠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竹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洁,女。
  原告印琪与被告上海恺熠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彩芳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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