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印锋,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凌,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张静蕾,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印锋与被申请人丁凌、张静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印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凌、张静蕾银行存款1,13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印锋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丁凌、张静蕾银行存款1,13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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