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0********,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1时07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无繁线44公里200米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21.5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江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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