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2000********,傈僳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住泸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
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胡某甲和表哥胡某某及朋友三个在怒江会堂夜宴KTV唱歌喝酒,到1点左右三人从夜宴出来,被告人胡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云Q5****号二轮摩托车从六库驶往上江方向,凌晨2时20分许,当摩托车行至丙瑞线K300+200米处时撞到道路西侧的行人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造成驾驶人胡某甲受伤,行人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泸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驾驶员胡某甲带到怒江州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12月16日,民警依法将当事人胡某甲的血样送往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2018年12月28日,办案民警收到编号为云永司鉴 【2018】毒鉴字第04854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其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77mg/100ml,迖到醉酒阈值。被告人胡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受害人陈述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以下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合生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泸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0886****,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28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胡某乙3份、胡某丙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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