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历良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男。
原告历良美与被告王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历良美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历良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1.91元,由原告历良美负担。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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