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厉慧,女,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厉慧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厉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8.5元、财产保全费2,166元,合计5,284.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谢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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