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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璟豪与孙浩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厉璟豪,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国,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浩杰,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嵘,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厉璟豪与被申请人孙浩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4859号民事裁定,并已冻结被申请人孙浩杰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判决驳回厉璟豪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浩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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