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厉艳平诉闫雪洁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厉艳平,男。
被告闫雪洁,女。

原告厉艳平诉被告闫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雪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雪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原告厉艳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了(2015)年梨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闫雪洁的财产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厉艳平与被告闫雪洁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履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的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闫雪洁给付原告厉艳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计算之日为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2.50元,财产保全费270.00元,合计482.50元,均由被告闫雪洁承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雪寒

书记员:: 辛 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