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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孔祥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99弄综合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斌,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梁,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二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8年8月3日重新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将其持有的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的20%的股权返还原告并配合原告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7日,原、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2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遂涉诉。
  被告辩称,此案涉及事实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小部分。“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于2012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设立时原告持有90%股权,孔祥贵持有10%股权,实际控制人是孔祥贵。2012年7月,孔祥贵控制下的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租赁权转让协议,将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承租的租赁物(产权人是武警部队)即本市金汇路528号的虹桥古玩市场30%的租赁权转让给被告。在租赁权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虹桥古玩市场全部让渡给“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被告和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租赁权作为对“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的投入,约定被告持有“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30%股权(30%租赁权的转让价格涉及另案诉讼),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根据该交易安排,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本案系争的2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与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另外70%的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4月17日,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又以3.50亿元的价格,把其所持“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的70%股权转让给了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同年5月26日,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了达到100%持有“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股权的目的,又以1.37亿元价格收购了被告。即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4.87亿元价格收购了“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100%股权。目前,“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由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控制。这是整个租赁权和股权转让的经过。现在原告抽取了上述交易中的很小的一部分,主张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合计15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付,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而股权对应的是租赁权,根据整体交易来看,1.讼争股权转让款已经包括在了租赁权转让价款中,租赁权转让款被告已经支付。与收到租赁权转让款一节事实相对应的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在2012年8月9日已经全部完成。被告作为“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股东,一直到目前为止都是股东。2.生效的(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71号判决已经确认上述租赁权对应股权的转让事实,以及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款已经包含在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租赁权转让款中的事实。3.2012年7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及股权转让款支付后,一直至本案诉讼,原告始终认可被告的股东身份。这个行为已经构成对股权转让款已经履行完毕的默示。4.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有解除权,也应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现在时隔五年才行使解除权。原告行使解除权将损害善意第三人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5.因为租赁权和股权相对应,虹桥古玩市场的租赁权已经让渡给“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股权价值在2015年的时候已经有4.87亿元。所以现在原告以1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付为由,要求收回20%股权,存在利益的严重失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仅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的证据,因证明目的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素无关,故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其他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的2012年7月2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关联性争议。本院以为,原告以该组证据作为其请求权的基础事实,2012年7月2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本案基础事实的争点。故该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2.原告提交的公函、关于解除房地产租赁权变更协议的通知书、催告函、关于催告函之回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争议。本院以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是否已经支付100万元股权价款,或者原告行使协议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的争点不具有关联性。
  3.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争议。本院以为,无论该份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原告欲以此证明“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欠付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大量款项。但该证明目的与本案原告行使解除权对应基础事实的争点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4.被告提交的(2012)崇民初字第0911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18827号民事判决书、持股示意图及原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虹桥世贸家具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关联性争议。本院以为,被告对于孔祥贵及其配偶以及关联公司的举证,意在证明不同主体的意思表示的相同性和关联性。故与本案中判断原告和其他涉案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有关,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所反映的股东构成与本案所有涉及的公司主体没有关联性。
  5.被告提交的2012年7月29日房地产租赁变更协议、2012年8月6日房地产租赁权变更协议补充协议、2012年8月9日补充协议二、2012年7月27日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8月1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12年8月9日准予变更(备忘)登记通知书、2012年8月3日3,000万元转让款进账单、8月10日2,000万元转让款进账单、(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8月17日“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关联性争议。本院以为,被告欲以该组证据证明系争的股权转让款已包含在已支付的5,000万元租赁权转让款中。故该组证据与双方之间1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经支付的争点具有关联性。
  6.被告提交的2012年10月30日“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关联性争议。本院以为,除了临时股东会决议与被告行使股东权利有关,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外,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及“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在外债权债务纠纷,与本案原告行使解除权或是否已经支付股权价款100万元的争点不具有关联性。
  7.2015年4月17日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孔祥贵)与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5月26日孟宪玲、孟庆楠与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6)沪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2016年度报告、做账凭证及付款凭证的关联性争议。本院以为,被告欲以该组证据证明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股权后,对“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进行了投入。因此此节事实对解除协议后果的判断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查明争议事实如下:
  (一)“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原告(持股90%)、孔祥贵(持股10%)。
  原告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股东为上海虹桥世贸家具有限公司、孔祥贵。法定代表人为黄莉萍。2014年8月8日,登记股东变更为蔡凤芳(持股90%)、孔祥贵(持股10%)。2015年12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孔祥贵。蔡凤芳与孔祥贵系夫妻关系。
  上海虹桥世贸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孔祥贵(持股90%)、上海世贸家具有限公司(持股1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孔祥贵。
  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的股东为上海虹桥世贸家具有限公司(持股90%)、孔祥贵(持股1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孔祥贵。2018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汉武。
  被告成立于2010年8月3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孟宪玲、孟庆楠。2015年6月23日,公司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变更为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2012年7月27日,孔祥贵与被告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孔祥贵将所有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10%股权(原认缴资金50万元,实缴10万元)作价50万元转让给被告,未缴足部分由被告按原出资计划缴付;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转让而转让;三、被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孔祥贵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一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五、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当日,原告与被告亦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原告将所有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20%股权(原认缴资金100万元,实缴20万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被告,未缴足部分由被告按原出资计划缴付;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转让而转让;三、被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一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五、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同日,原告与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也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原告将所有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70%股权(原认缴资金350万元,实缴70万元)作价350万元转让给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未缴足部分由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按原出资计划缴付;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转让而转让;三、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一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五、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2012年8月9日,“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与被告(持股30%)。
  2012年8月17日,“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参会人员之一为股东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贵、股东被告法定代表人孟宪玲。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成立董事会,选举孔祥贵为公司董事长,孟宪玲、刘天洪为公司副董事长……。该决议上作为股东的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孔祥贵签名、另一方股东由被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孟宪玲签名。
  2012年10月30日,“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对董事进行了改选、聘请了财务总监,决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水平由董事会决定等事项。作为股东的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孔祥贵签名、另一方股东由被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孟宪玲签名。
  (三)2015年4月17日,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60%股权以3亿元转让给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本协议在虹桥古玩城股东上海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股权转让交易放弃优先购买权且经“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2015年5月26日,孟宪玲、孟庆楠与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孟宪玲、孟庆楠将合计持有的被告100%股权以1.37亿元转让给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协议中载明,孟宪玲、孟庆楠保证已通过合法形式拥有“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30%的股权。
  2015年8月9日,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10%股权以5,000万元转让给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确认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70%股权归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配合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至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另查明,被告在成为“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股东之后,投入资金进行了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行使解除协议形成权的基础法律事实为2012年7月2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20%的股权出让价100万元未支付原告的基础事实,其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之情形。而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7月2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无法解除。理由如下:
  首先,原、被告之间就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完成了“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股权的交付。随后,“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数次召开了股东会,被告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另一股东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包括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孔祥贵均认可被告的股东身份。在2015年4月17日,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的另一股东再次认可被告的股东身份、认可被告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被告自原告处通过股权受让已经完成了取得“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公司的股东身份,涉及表决权等共益权,具有不可逆性。
  其次,被告为经营“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投入资金、人力并收取收益,已经经营“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数年之久,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体现了公司现有股东的意志。股权转让之前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与股权转让之后的“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已经完全不同,此公司非彼公司。
  再次,2015年5月26日,案外人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鉴于被告已经持有“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30%股权的事实,出价1.37亿元向被告的原股东孟宪玲、孟庆楠收购被告100%股权,并且已经完成交易。并且,考虑到100%控股的商业意图,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又出资3.50亿元收购了“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剩余的70%股权。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保护,其交易安全亦应得到保护。
  最后,原告直接持有“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90%股权,将20%股权出让给被告,同时将70%股权出让给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又将该70%股权出让给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孔祥贵,孔祥贵亦为“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10%股权的出让人。所以,在与各方缔约过程中,无论是“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孔祥贵、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在出让股权的过程中,其意思表示均与原告一致。各方的合同目的均已经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其出让“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20%股权的协议,牵涉到其他商事主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性,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
  综上,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虽然法律对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涉案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质上也是股权的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原告事隔五年行使该权利,因除斥期间经过,形成权消灭。鉴于现今“虹桥古玩市场管理公司”的股东结构、股权价值等均与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当时发生重大变化,已经物是人非,无论被告是否支付了原告股权转让款100万元,都不能构成解除该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即使被告未支付原告100万元,也只是构成了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本院的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00元,由原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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