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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圳海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圳海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刘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华,上海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小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圳海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培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圳海纸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华、被告新疆华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圳海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0,95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变更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8月17日及2018年3月17日、9月1日,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印刷各类图书。嗣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7月19日,尚欠原告货款1,220,95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
  被告新疆华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20,955元,但被告目前资金紧张,无法按期付款,希望能协商解决。原告原主张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曾签订《印刷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生产印刷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82,966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50%预付款,交货当天支付30%尾款,合同签订后第6个月前支付20%尾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欠款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17年8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共同签订《印刷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生产印刷服务,优惠后合同价1,25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50%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后的第6个月支付剩余50%余款。2018年3月20日前付清尾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原应收款日期起算每日按欠款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原告还提交了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的另外两份《印刷服务合同》,其中一份合同金额为517,02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前后的第六个月付清尾款。另一份合同金额为2,088,710元,最后付款期限为2018年3月1日。上述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原应收款日期起算每日按欠款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18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及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欠原告累计印刷制作款项2,243,510元。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被告累计欠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制作款项145,525元。此外,被告曾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其中载明截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220,955元。
  审理中,本院曾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对付款期限无法达成一致,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20,955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该金额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相应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为每日千分之一,现原告自行调减为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该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华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圳海纸品有限公司承揽费用1,220,955元;
  二、被告新疆华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圳海纸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220,9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上述第一项相应承揽费用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8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984元,由被告新疆华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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