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奥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啸。
被告:赵唯伊。
原告上海奥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啸、赵唯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工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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