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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由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苍山路29号4幢二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丰,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洋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燕京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江鹰。
  被告:江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锦梅路1500弄4号601室。
  被告:傅俊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集体户大新街口七条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杭,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琴诉被告湖北洋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鹰、傅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杨琴于2019年3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俊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杨琴申请撤回对被告傅俊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琴撤回对被告傅俊明的起诉。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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