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苍山路29号4幢二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丰,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洋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燕京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江鹰。
被告:江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锦梅路1500弄4号601室。
被告:傅俊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集体户大新街口七条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杭,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琴诉被告湖北洋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鹰、傅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杨琴于2019年3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俊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杨琴申请撤回对被告傅俊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琴撤回对被告傅俊明的起诉。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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