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47号-1。
法定代表人:陆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卫东,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340弄2号902室。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吴卫东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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