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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干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禧嘉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干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4054室。
  法定代表人:冯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禧嘉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588号2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虎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鹏飞,上海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干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禧嘉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干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干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上海干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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