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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彦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波、张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彦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南渡村158号6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凌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五楼5193室。
  法定代表人:温仁录。
  被申请人:陈伟波,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水印城10幢3单元2402室。
  被申请人:张斌,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丰谷路225弄19号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彦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琅商贸有限公司、陈伟波、张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彦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琅商贸有限公司、张斌、陈伟波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琅商贸有限公司、张斌、陈伟波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彦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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