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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徐汇区馨怡养老院与被告王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反诉原告:王彩萍,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北徐村一组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徐汇区馨怡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琴,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徐汇区馨怡养老院与被告王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2018年6月27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2019年1月29日,反诉原告王彩萍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王彩萍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反诉原告王彩萍负担。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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