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王彩萍,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北徐村一组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徐汇区馨怡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琴,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徐汇区馨怡养老院与被告王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2018年6月27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2019年1月29日,反诉原告王彩萍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王彩萍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反诉原告王彩萍负担。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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