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永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整岁。
原告上海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中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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