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1幢134室。
法定代表人:钱琦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毅,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养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管韬萍,董事长。
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养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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