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沪晨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秀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章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德军,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渔墩村五墩1105号。
被告:祝仁芳,女,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永春中路167弄4号。
被告:殷双庆,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渔墩村五墩1105号。
被告:刘海燕,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红旗村201号。
被告:殷唯一,女,201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渔墩村五墩1105号。
法定代理人:殷双庆,住同被告殷唯一,系被告之父。
原告上海沪晨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殷德军、祝仁芳、殷双庆、刘海燕、殷唯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兵、张书燕起诉被告殷德军、祝仁芳、殷双庆、刘海燕、殷唯一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沪0120民初5717号金兵、张书燕诉被告殷德军、祝仁芳、殷双庆、刘海燕、殷唯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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