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浩灵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善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勒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钧。
原告上海浩灵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勒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培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富勒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浩灵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44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向被告供应家具,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7,447元。嗣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47,447元,原告催讨未果,遂起诉。
被告上海富勒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上海富勒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证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于2015年12月起向被告供应家具,为结算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与原告达成共识,确认还款金额为127,447元。2017年7月28日提取期票金额5万元,兑现期2017年9月30日;2017年8月23日提取期票金额4万元,兑现期2017年10月30日;2017年9月30日提取期票金额37,447元,兑现期2017年11月30日。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在出具《付款协议》协议后,支付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与被告既已通过《付款协议》对被告所欠原告货款127,447元进行了确认,被告理应依照约定及时清偿上述欠款,现原告自认被告支付8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剩余款项被告拖延不付,显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47,447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富勒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浩灵家具有限公司货款47,44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富勒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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